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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时间:2016-04-13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北京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包括职能部门、院系、教辅单位、研究机构等)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验收评估、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管理和接待范围

第五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归口负责、分级管理。上级部门、兄弟单位领导等来校出席的综合性公务活动,由党政办公室牵头接待,并协调有关校领导出席;其他专项性公务活动,由各对口单位牵头接待。需校领导出席的专项性公务活动,接待单位应提前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报告。

第六条 各接待单位应根据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综合性公务活动由党政办公室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以下简称“接待审批表”),经相关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安排接待。其他专项性公务活动由接待单位填写接待审批表,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各接待单位安排接待。公务活动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接待单位应如实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公务接待清单》(以下简称“接待清单”),由相关校领导审批后,进行财务报销。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应当尽量统筹安排。

第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严格限制迎送活动,不得讲排场,搞形式主义;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八条 住宿

学校一般不负担来访人员住宿费用,确需安排来访人员住宿的,统一由各接待单位安排。住宿标准参照《北京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接待用餐

(一)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视具体情况安排工作餐。工作餐应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一般安排在校内食堂或餐厅。确需在校外安排的,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二)接待用餐原则上不安排陪餐人员,如因工作需要,陪餐人员人数需严格控制。来访人员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来访人员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来访人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工作餐标准为人均不超过40/次;确需宴请的,人均不超过150/次(含酒水),并不得提供高档菜肴、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十条 接待用车

国内公务接待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一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带有学校标识的200元以下的宣传品除外)。

第四章  经费预算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制度,单独列示。禁止在国内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来访人员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表、接待清单和财务票据等。

国内公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采用公务卡或者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在校内餐厅安排接待的,使用转账支票付款并开具发票,与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表、接待清单等材料一并报销;在校内食堂安排接待的,使用校内结算支票付款并开具收据,与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表、接待清单等材料一并报销。

国内公务接待费单次结算,不得拆分或合并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应会同纪委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加强对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信息公开情况等。

第十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学校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学校纪委办公室应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涉及违规违纪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学校因办学和发展需要,接待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包括因工作需要邀请来校人员、校友、捐赠单位或个人等),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会同纪委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