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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上级交办的重要任务与学校重要决策部署得到及时、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深入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紧密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坚持服务发展、务求实效的原则,及时解决各单位在落实学校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学校决策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证。

第三条 工作机制

(一)分级管理。学校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主抓、主责单位牵头落实、相关单位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党政办公室负责各项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承办单位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的具体落实。

(二)分类管理。督查督办工作分为常规督查督办和专项督查督办。常规督查督办主要包括对学校党政会议决议、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等日常一般性事项的督查督办;专项督查督办主要包括对上级要求学校办理的重要事项、学校承担的各种重要专项任务、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等事项在学校的贯彻落实情况等的督查督办。

第四条 督查督办事项范围

(一)上级机关重要文件、会议与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和其他专题工作会议重要议决事项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完成落实情况。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的完成落实情况。

(四)上级与学校领导的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六)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程序

(一)立项。学校党政决策性会议决议、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等常规督查督办事项由党政办公室直接进行任务分解,拟定工作要求,列入工作台账,立项督查督办。对于确需立项的专项督查督办工作,需由党政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请校领导审批后进行立项。立项要坚持一事一项原则,一项工作部署或一项决策立为一项。立项时应登记编号,以备存查。

(二)交办。交办一般以《督查督办通知单》(附件1)的形式将督查督办事项交承办单位办理,也可根据工作任务的性质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形式须有相应记录)。交办时应明确承办单位、办理时限等具体要求。

(三)承办。承办单位按照《督查督办通知单》(附件1)要求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限内反馈。

(四)催办。对已转交承办单位的事项,应定期跟踪检查,及时了解进展情况。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结的,党政办公室应向分管校领导反馈并及时催办,督促限期办结。

(五)办结。承办单位完成督查督办事项后,应及时形成《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单》(附件2)回复办理情况。党政办公室应根据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应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即可视为办结。

(六)归档。对已办结的督查督办事项,党政办公室应对相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档案馆管理备查。

第六条 工作方式

督查督办工作方式分为常规督查督办、现场督查督办、全程督查督办。

(一)常规督查督办。对于一般性工作任务,党政办公室可通过电话、书面、约谈等常规方式,督促承办单位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推进工作,及时报告任务落实情况。

(二)现场督查督办。对于学校重要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党政办公室、分管督查督办工作的校领导可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通过会议或到承办单位进行现场调研核查,也可约谈相关负责人,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指导。

(三)全程督查督办。对于一些关系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根据相关要求,党政办公室可全程参与有关部门的具体工作,进行动态跟踪督查,推动工作落实。

第七条 工作要求

(一)统筹协调,形成上下联动、横向配合、多方参与的大督查格局。

(二)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对于涉密事项须做到严格保密。

(三)加强沟通,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事项,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不能解决时,党政办公室应协助做好协调工作。

(四)凡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均应有明确的督查督办结论。确因政策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说明原因。

第八条 办结时限

(一)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督查督办事项,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结并报告;未明确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应本着及时、高效的原则,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

(二)对办理周期较长的督查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第九条 考核评价

(一)党政办公室定期对督查督办事项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和通报。将任务量、办结率等情况纳入学校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考核、处级单位、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等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二)对于承办督查督办事项敷衍推诿、办事拖拉或不作为的,或无正当理由经催办仍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或反馈的信息及办理情况严重失实、弄虚作假的,将根据有关规定报相关校领导,由相关部门对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依职权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要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基本程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党发〔20146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