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规范学校印章和介绍信的管理,确保用印安全,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类印章是学校行使规定范围的权力,履行规定范围内职责的象征。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
(一)党委印章;
(二)学校公章;
(三)学校钢印;
(四)校领导名章;
(五)合同专用章;
(六)学校党委各部门、群团组织、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印章;
(七)校部机关各部门、各院(系、部、中心)、教辅单位印章;
(八)其他经学校许可使用的印章。
第三条 介绍信是学校派员以学校名义开展各类对外联络事宜时使用的函件。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或个人使用学校印章及介绍信,须遵循本办
法。
第五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各类印章和介绍信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六条 学校印章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刻制。学校各单位所用印章和专用章的审批、刻制、变更、销毁统一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七条 学校印章的刻制,由党政办公室持上级党委或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批件及学校的申请报告,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办理刻制印章相关事宜。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和其他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各类实体性机构印章的刻制,须持学校批准成立的文件以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刻制印章申请表》(以下简称《刻制印章申请表》,(见附件1),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到党政办公室办理印章刻制手续,由党政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办理相关事宜。
第九条 凡刻制好的印章在启用前须在党政办公室登记备案,留存印鉴后方可使用。对于党政办公室无备案的印章,学校不承认其有效性。
第十条 因单位名称变更、机构撤并、印章磨损等原因需要刻制新印章的,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关手续。新印章启用时,旧印章同时作废,使用单位须将旧印章送交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印章丢失应及时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并声明作废,刻制新印章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 党委印章。
(一)以学校党委名义上报的各类公文;
(二)处级干部出国政审表;
(三)党委系统表彰奖励;
(四)应征入伍审批表;
(五)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的其他需用党委印章的文件及材料。
第十二条 学校公章。
(一)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的各类公文;
(二)本专科生、研究生、继续教育学生、留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三)研修班结业证、研修班学员登记表;
(四)毕业生证明信、学生结业证书、学生肄业证书;
(五)学生免试保送研究生审批表;
(六)校级聘书、职称申报表;
(七)科研课题申报表、成果鉴定表;
(八)以学校名义发出的贺信、请柬、唁电;
(九)各类上报的统计报表;
(十)专利申请书、海关免税申请、车辆理赔保险单;
(十一)学校开具的介绍信;
(十二)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的其他需用学校公章的文件及材料。
第十三条 学校钢印。
(一)本专科生、研究生、继续教育学生、留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二)研修班结业证;
(三)本专科生、研究生、继续教育学生、留学生在籍学生证(含普通进修生);
(四)毕业生证明信、学生结业证书、学生肄业证书;
(五)教职工工作证、教职工退休证;
第十四条 校领导名章。
(一)校长蓝色手签章适用于本专科生、研究生、继续教育学生、留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研修班结业证书,校级聘书;
(二)校长红色手签章适用于学校处级领导干部任免通知(政干字);
(三)校长名章适用于法人委托书,国家重点课题申报书,需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各类合同、协议等。
(四)分管党校工作校领导名单适用于高级党校结业证书;
(五)需加盖分管校领导名章的各类上报材料。
第十五条 合同专用章适用于学校及各单位对外签订的各类同、协议。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印章(含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印章),仅用于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校的请示、报告以及与校内各单位联系工作,禁止对外使用。上级领导机关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第四章 学校印章的使用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或个人使用学校印章须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用印申请表”(以下简称《用印申请表》,见附件2),写明用印时间、事由、份数、经办人等信息,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党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用印须经分管校领导或主管单位审批的,应先报送分管校领导或主管单位审批,由分管校领导或主管单位在《用印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后,到党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第十八条 党政办公室根据各级审批意见,对《用印申请表》及用印件进行核对无误后,按用印要求加盖印章。党政办公室应妥善留存《用印申请表》,以备核查。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或个人使用学校合同专用章须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合同审核表”(见附件3),用印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的各类公文用印,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专科生、研究生、继续教育学生、留学生毕业证
书、学位证书,研修班结业证,毕业生学历证书、毕业生证明信、学生结业证书、学生肄业证书,学生免试保送研究生审批表,校级聘书等用印,经相应评审机构或学校有关会议讨论确定,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向上级报送的文件、报表等用印,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向境外发出的各类函件用印,应先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凡不是正式行文但须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函件用印,由单位负责人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公文稿纸上签字,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各类科研项目申报材料用印,报学校科研处审批。
第二十六条 在校生出国(境)学习项目申报材料用印,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并到党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相关材料用印,应经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并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到党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相关材料用印,由党委组织部审核后,到党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第五章 印章的保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印章的管理,各类印章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非特殊情况不得私自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室,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办公室的,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归还。学校各单位印章保管人员名单应报党政办公室备案,如更换保管人员,须及时书面报告党政办公室。
第三十条 学校各单位必须严格用印审批流程,确保用印安全。
第六章 介绍信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或个人需开具学校介绍信时,应填写《用印申请表》,写明开具介绍信的事由、内容,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党政办公室办理。
第三十二条 介绍信必须填写清楚,字迹工整,介绍信存根必须注明时间、前往单位、有效期限、审核人和事由。
第三十三条 受信单位不明确的,不予开具介绍信;同一份介绍信不能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受信单位;严禁开具空白介绍信。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介绍信由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并妥善保管,党政办公室不予出具空白介绍信。
第三十五条 介绍信持有人应在有效期限内对介绍信妥善保管,如不慎丢失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客观原因需重新出具介绍信的,原件要退回党政办公室。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未经批准私自刻制印章或使用伪造、变造印章的,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或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丢失印章或违反规定使用印章,视情节轻重追究印章保管人员及用印单位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2013年 月 日第 次党委常委会修订,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校印使用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