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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务公开工作制度

时间:2014-10-24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教育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北京高等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基本规范(试行)》,进一步推进校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校务公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方针、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民主管理,加强民主监督,推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确保权力公开透明,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有效措施。
第三条  校务公开的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二)服务发展原则
(三)依法治校原则
(四)真实公正原则
(五)注重实效原则
第二章  校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学生处、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部、人事处、财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处、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校务公开工作的总体安排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全校校务公开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各机关部处室、学院(系、部、中心)、教辅单位为校务公开责任单位,要根据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制度成立本单位校务公开工作小组,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校务公开工作制度,对校务公开的内容进行分解并负责工作范围内校务公开相关事项的具体落实。
 
第三章  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凡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教育改革发展等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除党和国家规定的在一定时期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均应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七条  校务公开的内容要突出以下重点:(1)涉及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2)涉及教职员工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3)学校基本情况、人事与人才工作、财务工作、资产管理、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学生工作、基本建设与维修工程、后勤保障等。
第八条  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为:
(1)学校概况。包括学校基本情况;校级领导班子成员简介及分工;学校的机构设置;学校现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办事流程;学校整体工作;学校的统计数据。
(2)重大改革与决策情况。包括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及内部管理体制等重大改革;学校重要会议做出的决策。
(3)教学管理情况。包括专业设置、建设及调整情况;学生培养;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成果申报及评审结果; 实验室管理;教辅情况。
(4)科研管理情况。包括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评审、执行、验收及评估情况;知识产权保护、科研成果推广开发、科研奖励的申报、推荐及获奖情况等。
(5)学生工作情况。包括各类学生的招生情况;学生奖惩助贷情况;大学生应征入伍情况;推优入党情况;学生就业情况。
(6)人事与人才工作情况。包括定岗定编和聘任情况;教职工人力资源管理情况;师资情况;人才工作。
(7)财务管理情况。包括财务预决算;教育收费;财务审计;公共性科研经费管理;经费管理;受捐赠情况。
(8)资产管理情况。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物资采购、住房补贴发放、管理;校办产业经营与管理。
(9)基本建设与维修情况。包括重大基本建设与维修工程的方案、招投标、工程验收、审计结果等。
(10)后勤管理情况。包括师生餐饮管理、学生公寓管理、运输服务管理、物业管理等后勤保障情况。
(11)国际交流与合作情况。包括国际合作办学、科研情况;教师、学生出国交流项目;学校国际化工作情况等。
(12)校园安全情况。包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校园治安、周边环境治理情况。
(13)医疗卫生情况。包括医疗改革情况、疾病防控信息、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14)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教职工捐赠财务使用及管理情况、工会会费收支及管理情况;教代会情况;信访渠道及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15)依据规定应该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院务(含系、部、中心)公开的主要内容为:
(1)学院发展目标、定位、专业设置、学科方向等基本情况;学院领导班子及其职责分工情况;学院机构设置及其工作职责。
(2)学院发展规划、各项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学院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建设及完成情况。
(3)学院有关教职工的录用、职务聘任、培训、晋级、考核、奖惩等政策规定、程序及结果;教职工校级以上先进评选、表彰情况。
(4)学院各项经费的预算及执行情况,创收经费的收入及支出情况。
(5)学院各类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以及各类办事程序。
(6)学生招生、就业工作的情况;学生各级各类评优、推优保研、优干保研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
(7)依据规定应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校务公开的时限、范围、形式和程序
第十条  校务公开的时限
校务公开的时限,根据内容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和即时公开三种。一般应在校务发生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校务公开的范围
校务公开的范围,包括向“社会公开”、向“校内公开”、向“全体教职工公开”、向“一定范围公开”。
第十二条  校务公开的形式
(1)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和制度,是校务公开的重要形式。
(2)学校以各种文件、公告、通报、通知等形式公开校务。
(3)利用校报、校园网、校园电视台、广播站、宣传橱窗、宣传资料和办事手册等形式公开校务。
(4)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情况发布会、通报会、座谈会,公开校务并听取意见和建议。
(5)设立校领导接待日,校长信箱,公布信访电话等形式公开校务。
第十三条  校务公开的程序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公开”的原则,确定项目的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部门,确保责任到位。
(2)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对其职责范围内应该公开的事项、内容,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按规定予以公开。
(3)对于未列入目录,而教职员工和学生要求公开的事项、内容,由责任部门提交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讨论,并确定是否公开及公开的形式、范围等。
(4)对所有公开事项都要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五章  校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校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工会、党外代表人士及教师代表参加。督察小组切实负责定期监督检查学校的校务公开工作。建立“两书一查”制度(“两书”即“校务公开重大问题责任追究建议书”、“校务公开重大问题通报书”,“一查”即纪委办公室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切实负起监督检查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校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和评价体系,把校务公开工作纳入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终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经2013年 月 日第 次党委常委会修订。
 
附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务公开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