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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公文处理办法

时间:2014-10-24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党、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校党政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公文是保证学校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是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应遵循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有关规定;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四)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八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九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三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其他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学校各职能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学校党委、行政同意或者授权。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四)学校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各类公文,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校领导个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第十四条   向校内各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党政办公室根据学校党委、行政授权,可以向校内各二级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行文。
(二)除党政办公室外,学校各职能部门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联系工作确需行文,应当以相应的形式行文,并报党政办公室办备案。
(三)中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工作职责可以向校内各二级单位、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行文。中国教育工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和共青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根据各自所属群团组织内的行文规定行文。
(四)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函的形式洽商工作、咨询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就日常具体工作安排等向各二级单位发布通知,亦可根据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工作部署安排,以党政办公室名义转发公文。
(五)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各二级单位行文;擅自行文的,党政办公室可根据学校党委和行政的授权,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五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六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的,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六)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七)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十七条  以学校党委或学校名义报送或下发的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党政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学校有关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符合规定。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十九条  以学校党委或学校名义上报公文,分别由学校党政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其他分管校领导签发。以学校党委或者学校名义制发的决定、通报、决议,分别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发。以学校党委或者学校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分别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或者由其授权的其他分管校领导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行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收文办理所指文件,包括上级来文和校内上行公文。校内上行公文是指学校各单位向校党委、行政呈送的请示、报告等公文。
第二十二条  上级来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阅文。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审阅。阅文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单位办理;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报有关校领导批示,或者转请有关部门办理、阅知;只有一个承办部门的,由该承办部门签收办理;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明确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办理,未明确主办部门的,原则上以校领导批示的部门顺序为准,第一个部门为主办部门,其余为协办部门,文件原件送主办部门,文件复印件送协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校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传阅的文件应当由文秘人员分别送校领导,不得横传;在传阅过程中,校领导如有批示,文秘人员应按领导的批示将复印件分送有关单位阅办,原件继续传阅。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  校内上行公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党政办公室文秘人员对收到的公文逐件清点,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党政办公室文秘人员对各单位来文要进行编号、登记。
(三)初审。对收到的校内上行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使用公文文种、公文格式是否规范。学校各单位向学校的请示、报告等公文,要一文一事,不得在一项请示中涉及多个问题。向学校的请示,主送单位写党委或学校,除校领导直接交办或者指定索要的公文外,不得直送校领导个人。
(四)承办。公文应当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报有关校领导批示。经校领导批示只有一个承办部门的,由该承办部门签收办理;校领导批示的公文需多个部门办理并指定主办部门的,由主办部门牵头办理;没有指定主办部门的,按校领导批示单位的顺序,第一个部门为主办部门,其余为协办部门。承办单位收到的公文,应当及时处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校领导签发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发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公文正式印制前,党政办公室应复核公文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用印要印记端正、清晰,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装订分发。
第二十五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
第二十六条  公文归档:
(一)市委和市政府的文件一般由党政办公室归档,需要办理的文件由党政办公室送到学校有关部门,由各有关部门形成文字材料立卷归档。
(二)市教工委和市教委的来文,凡属规章制度、条例、办法以及针对学校的综合性文件均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归档;凡属业务性较强以及上级布置具体任务方面的文件,均由承办部门立卷归档,一般临时性文件由党政办公室自存。
(三)国务院各部、委、办,北京市政府各委、办、局来文,凡属综合性的文件由党政办公室归档,凡属业务性的均由有关业务部门办理完毕后归档,一般性的文件由党政办公室暂存。
(四)校内上行公文及办理完毕后形成的材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归档。
(五)学校制发公文办理完毕后,及时将公文形成过程中的正本、定稿、重要稿件和有关材料整理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六)以中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教育工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和共青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名义制发的公文由相应部门负责立卷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以学校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二十八条  上级来文以及以学校党委和学校名义报送、下发的公文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学校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按有关保密规定对全校机要文件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制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二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三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四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五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六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党政办公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2013年 月 日第 次党委常委会修订,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行政文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