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拓宽党内监督渠道,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北京市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将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等在适当范围以适当方式,适时予以公开。
第三条 党务公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为依据,将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以党内民主推进全校的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党建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不断增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条 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服务发展原则
(二)依法依纪原则
(三)真实公正原则
(四)注重实效原则
第二章 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党委书记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全校的党务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党务公开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加强对各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工作。
学校成立党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监督小组负责党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下简称“党总支”)成立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小组,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组成,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负责本单位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设立一名党务公开信息员,负责党务公开信息搜集整理与报送。
第七条 学校党委书记为学校党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党总支书记分别为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党务公开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
第三章 党务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学校党务公开的内容
(一)群众普遍关注的全局和中心工作情况。包括学校党委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的情况;研究制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学校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及工作总结等。
(二)思想建设方面。包括学校党委关于思想建设的决定、意见和措施等情况;关于思想建设的重大活动安排和落实情况;校院两级理论学习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及完成情况;专题宣传教育活动情况。
(三)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包括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召开民主生活会等情况;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制度等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联系师生员工、服务党员群众方面的情况;干部选拔、任用、教育、管理、奖惩情况;领导班子和干部工作考核情况。
(四)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包括党组织及党务部门的设置、职责分工等基本情况;党员发展、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党组织换届选举、民主评议党员、党费收缴使用、评优表彰、评估检查等情况;各类党建主题活动情况等。
(五)反腐倡廉建设情况。包括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的情况;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信访监督情况等。
(六)党员群众关注的其他方面。
第九条 各党总支党务公开的内容
(一)本单位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决议、决定的情况,及党总支年度工作要点及工作总结。
(二)本单位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情况,联系、服务师生的情况,以及领导班子和干部的工作考核情况。
(三)本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及完成情况,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及专题宣传教育活动情况。
(四)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的情况,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五)党总支的设置和职责分工情况,党员发展、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党组织换届选举、民主评议党员、党费收缴使用、评优表彰、评估检查等情况,各类党建主题活动情况。
(六)本单位党建工作各项工作制度。
(七)依据规定应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事项,或者有关事项尚处在秘密阶段,不列入党务公开内容。
第四章 党务公开的时限、形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
党务公开的时限,根据内容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随时公开三种。重大决策、目标任务长期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十二条 党务公开的形式
(一)对党组织内部公开的事项,主要通过党员(代表)大会等党内会议及文件、简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二)对校内公开事项,主要通过党务公开栏、党建网站、工会教代会、校内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开。
(三)对社会公开的事项,可通过校园网公告、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校外媒体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 党务公开的程序
(一)公开事项的提出。党员可依照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向学校党委申请公开未列入党务公开目录或列入但公开程度不够的事项。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接收党员的公开申请;各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由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小组负责。
(二)公开事项的审核。对于党员申请公开的内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申请内容相关的党委职能部门共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党委职能部门提出公开的具体内容,报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并报党委常委会审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党务公开审核工作,由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暂时不宜公开、不能公开或无法公开的,应及时向提出申请的党员说明情况。
(三)实施公开。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的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限,公布公开事项,必要时授权党委职能部门实施公开。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通过本单位网站或设立相应的党务公开栏,让党员、群众随时都能查询到党内的相关信息。
(四)意见收集与反馈。党员群众对公开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限等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书记信箱、信访电话等方式向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或建议。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对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答复。对署名意见,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本人。
(五)再公开。对于经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需进行再公开的内容,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上述程序对相关内容进行再公开。
(六)归档管理。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记录和保存党务公开的有关信息资料、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等相关资料,归档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党总支应参照本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党务公开目录。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经2013年 月 日第 次党委常委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