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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

时间:2014-10-24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动学校改革和事业发展,加强党委对学校改革事业发展的统一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校党的工作,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全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讨论学校改革发展、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报告及发展规划。
(四)听取和审议中国共产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工作报告。
(五)研究审议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其他需由全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 全委会由学校全体党委委员组成,非党委委员的校领导、校长助理、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安排部分党代表和其他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第五条 全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员校长或副书记主持。
第六条 全委会的议题和召开时间,由党委书记提出,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全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如遇有重要情况或者党委书记认为有必要召开时,可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召开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常委会决定。
第八条 全委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党委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九条 全委会的决策必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一般先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指定的委员就议题作扼要说明,委员分别就议题发表意见,主持人要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最后由到会委员进行表决。
第十条 全委会作出的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在决定多个问题时实行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全委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每项决定须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议决事项的执行和督办
第十一条 全委会议决事项,以文件、会议纪要、批复等形式编发传达,学校各单位必须执行和服从。
第十二条 全委会议决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落实。党政办公室协助分管领导开展决议的督办和执行情况的反馈工作。
第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全委会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汇总议题,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发出会议通知;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和相应文件,交主持人审定、签发。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四条 全委会组成人员应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并签到,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
第十五条 全委会组成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凡会议决定的和在会上传达的有关秘密事项或内部事项,任何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外传和扩散,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纪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全委会议事凡涉及党委委员自身利益和亲属关系等情况时,有关人员须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全委会、常委会及其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