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务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 2012-09-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工会《关于北京教育系统推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的意见(试行)》和《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我校校务公开制度。
第二条 实行校务公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方针、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民主管理,加强民主监督,推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有效途径;是按照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校务公开的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
(二)促进学校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原则。
(三)依法治校的原则。
(四)实事求是的原则。
(五)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校务公开的内容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学校工作中与师生员工、社会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尤其是容易产生不正之风和滋生腐败的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它按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都应以予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校务公开的内容应包括学校的决定、制度以及办事依据、办事纪律、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投诉渠道等。
第二章 校务公开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务公开工作的总体安排和组织实施。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小组。
第六条 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及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即。办公室根据学校党委和领导小组的意见,提出校务公开的实施办法和制度建设,及日常管理和任务落实,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第七条 监督检查小组设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部门、工会、民主党派负责人代表及教师代表参加,对校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公开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实效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教学、科研、教辅及学校直属单位,要根据学校校务公开的意见和实施办法成立公开工作小组,建立健全各单位的公开工作制度。
第三章 校务公开的主要事项
第九条 校务公开的事项:
(一)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
(二)年度经费预算和执行情况,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三)干部的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核晋级、轮岗、交流、教职工全员聘用情况;
(四)大宗物资采购及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
(五)建设工程项目情况;
(六)教育收费的政策、项目和标准;
(七)学校接受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科研经费的管理制度及使用情况;
(九)招生名单和录取分数;
(十)学生的学籍变动、奖惩、贷款、补助发放情况;
(十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十二)学校关于教职工住房、养老、医疗、福利等问题;
(十三)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权限、办事依据、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十四)信访接待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的联系方式;
(十五)其它群众关心并适合公开的事项。
第四章 校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和制度,也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
第十一条 校务公开的主要方式
(一)会议。如: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层干部会、专项工作座谈会、民主党派人士座谈会、离退休人员座谈会、学生代表大会及家长会等;
(二)文字及媒体的公开方式。设立公开栏、发放咨询材料、宣传资料、办事手册及信息发布会等实施校务公开。运用报刊、电台、电视台、计算机网络等传播媒体实施校务公开;
(三)设立查询系统。条件具备时开通咨询服务电话或建立电子查询系统,还可开展挂牌服务的方式接受群众的咨询与监督;
(四)其它形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 其解释权属于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