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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党务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10-10-2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拓宽党内监督渠道,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北京市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0— 2012年党建工作规划》等文件精神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将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等在适当范围以适当方式,适时予以公开。
第三条 党务公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为依据,将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以党内民主推进全校的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党建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不断增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条  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服务发展原则
(二)依法依纪原则
(三)真实公正原则
(四)注重实效原则
 
第二章  党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
(一)群众普遍关注的全局和中心工作情况。包括学校党委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的情况;研究制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学校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及工作总结等。
(二)思想建设方面。包括学校党委关于思想建设的决定、意见和措施等情况;关于思想建设的重大活动安排和落实情况;校院两级理论学习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及完成情况;专题宣传教育活动情况。
(三)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包括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召开民主生活会等情况;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制度等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联系师生员工、服务党员群众方面的情况;干部选拔、任用、教育、管理、奖惩情况;领导班子和干部工作考核情况。
(四)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包括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设置、职责分工等基本情况;党员发展、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党组织换届选举、民主评议党员、党费收缴使用、评优表彰、评估检查等情况;各类党建主题活动情况等。
(五)反腐倡廉建设情况。包括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的情况;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信访监督情况等。
(六)党员群众关注的其他方面。
第六条  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事项,或者有关事项尚处在秘密阶段,不列入党务公开内容。
 
第三章  党务公开的时限、形式和程序
第七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
党务公开的时限,根据内容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随时公开三种。重大决策、目标任务长期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八条  党务公开的形式
(一)对党组织内部公开的事项,主要通过党员(代表)大会等党内会议及文件、简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二)对校内公开事项,主要通过党务公开栏、党建网站、工会教代会、校内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开。
(三)对社会公开的事项,可通过校园网公告、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校外媒体进行公开。
第九条  党务公开的程序
(一)提出和审批。学校党委的党务公开,由党委职能部门提出,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党务公开,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
(二)公开。公开主体将审批或讨论决定后的公开事项,按方案规定的形式和时限进行公开。学校党委将经审批后的内容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予以公开。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在本单位网站上设立相应的党务公开栏,让基层党支部、党员和群众随时都能查询到党内的相关信息。
(三)意见反馈。各党务公开主体要落实人员,定期收集整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署名意见,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本人。
 
第四章  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条  学校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党委书记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全校的党务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党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加强对各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成立党务公开工作小组,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组成,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任组长,负责本单位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设立一名党务公开信息员,负责党务公开信息搜集整理与报送。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书记为学校党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分别为学校和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党务公开工作要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党务公开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党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党务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不实施党务公开的;
(二)违反本规定关于公开内容、形式、程序、时限的;
(三)隐匿、故意不真实公开或公开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四)公开中泄露党内秘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参照本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党务公开细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