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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改革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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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章程

发布时间: 2015-06-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简称为首经贸。英文名称为Capital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英文缩略名为CUEB。
第四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2号。学校现有两个校区:校本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张家路口121号,红庙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2号。学校网址为http://www.cueb.edu.cn。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 学校是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和资源配置,逐步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并依法支持、指导和监督学校的自主办学行为。
第六条  学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精神是:“骆驼精神”;校训是:“崇德尚能,经世济民”;校风是:“自强不息,求实创新”。
第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制章、依章治校。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
(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开展与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和调整教学、科研、党务、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各类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七)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理论基础扎实、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合理、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
第十条 学校坚持“立足北京、服务首都、面向全国、走向世界”的办学定位,坚定不移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科研兴校战略,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化、多科性、有特色的国内一流、国际知名财经大学。
第十一条 学校设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和工学等学科。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目标定位,不断加强学科建设,优化学科布局,凸显学科特色,促进新兴学科与交叉学科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历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开展其他类型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制定学业和学位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者按程序授予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尊重学术自由,鼓励教授治学,推进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权,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负责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九)其他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要求学校党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中国共产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主持日常工作。学校党委要按照学校《全委会议事规则》、《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议事范围、决策程序、会议要求等研究决策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代表学校处理各项事务。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负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三)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六)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的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要按照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议事范围、决策程序、会议要求等组织召开会议并研究决策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和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聘任标准,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学术事宜。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奇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遴选采取校长提名和各学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经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
各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按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自主开展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相关学校领导和教学、研究人员组成,人数为不超过25人的奇数,任期3年,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各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教学指导、学科建设、岗位聘任、研究生工作、招生、学生工作等各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就相关事宜进行协调、论证、审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规划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教代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等依法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学生会组织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
(四)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内设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及党政职能事务的需要设置党政管理机构、职能部门。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据学科建设和教育发展的需要,设置院、系、部、中心等教学研究机构。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逐步扩大学院(系)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学院(系)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对学院(系)工作进行管理、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院(系)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院长(系主任)是学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是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单位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队伍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和日常行政管理等工作。院长(系主任)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院系级党组织是学院(系)的政治核心,主要职责是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领导本单位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院长(系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系)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要事项的主要决策形式。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学校规定的议事范围、议事程序讨论决定相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院(系)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对学院(系)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学术事务进行评议、审定,对学院(系)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建议并提供咨询。
第三十四条 学院(系)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位授予的有关事宜。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置图书馆、教育技术中心、档案馆等服务保障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党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与学校正式签订聘用合同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奖惩和解聘的依据。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获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工资、奖酬金、福利待遇。
(四)获得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
(五)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关心和爱护学生。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珍惜、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守法爱国,自觉抵制错误言行。
(六)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的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三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入学资格,在学校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学术科技、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申请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有异议时,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合同约定偿还助学贷款。
(三)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安全秩序。
(四)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五)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适应国家建设需要,按照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就业。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学校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学位的规定,向符合学位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工作体系,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学业、就业、创业指导,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为学生的学习、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培养与管理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
第五十一条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各类相关规定,该类受教育者依照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章  学校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经费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三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注重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统一结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拥有的或占有、使用的有形和无形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学校档案馆对学校各类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后勤部门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为学生及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对学校办学的监督和指导,接受其通过专门机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评估。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招生考试、教学质量、财务资产等办学信息。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密切与社会、行业和企业的联系,推动协同创新,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创新和成果转化,为国家和北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友会。校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
校友包括曾经在学校学习或正式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或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徽(标)为圆形图案,由“骆驼”象形图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英文全称组成。
第六十七条 校旗为学校标准色长方形旗帜,中央为学校校徽(标)及中英文校名全称。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每年10月第二个星期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全委会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提出,章程的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七十条 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施行。